跳到主要內容區

修改後完整章程(2021年修改)

中國文化大學手語社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社員大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經社員大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經社員大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經社員大會通過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文化手語社」(以下簡稱為「本社」)由一群熱心服務

       同學組成經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處核

       准後,於平時及假期間展開各項相關活動。

第二條 本社創辦之四大宗旨:

(一)推行手語運動,落實溝通無障礙環境。

(二)培養手語人才,協助聽障者做為溝通橋樑。

(三)服務校內及社會聽障人士,解決聾人生活上問題。

(四)幫助聾人獲取社會上的訊息,助其有多元化的發展。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 凡認同本社宗旨及具服務熱忱之本校學生,並繳納入社費後,

       得成為個人社員。

第四條 社員義務:

(一)參加社會服務。

(二)遵守本章程及社員大會決議案。

(三)遵守社團器材借用之規定。詳見《中國文化大學手語社

      社產租借之規則》

(四)遵守社團收退費機制。詳見《中國文化大學手語社財務

      管理辦法》

第五條 社員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創制權(即要求修訂本章程之決定)。

(三)參加各項活動與集會之權利。

(四)本社書籍與資料之借閱權。

第六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決議組織。

第七條 本社設指導老師一人,由社長敦請校內外熱心服務之人士擔任

      

第八條 若社員有違反社團義務或做出敗壞社團名譽、破壞社團運行、

       洩漏社團隱私及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者,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社設有社長一人,由社員大會選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條 社長下得設副社長一人,另得設有:北聰課輔隊隊長、服務學

       習隊長、教學組、活動組、總務組、出納組、行政組、美宣組、公關組、場器組、顧問組。

第十一條 社長資格:

       (一)本社社員具有服務熱忱及責任感者。

       (二)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之學生,歷年操行七十五分以上

             及學業成績六十分以上者。

       (三)未曾被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除名者。

       (四)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含)以上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負責人

            

        除上述必備條件外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加入本社一學期以上者。

       (二)擔任本社幹部一學期以上者。

       (三)對本社有傑出優異表現者。

第十二條 副社長、各工作組長及服務隊隊長之職由社長選任,任期一

         年。

第十三條 社長之職由現任社長提名或五位社員連署提名,經社員大會

         採多數決方式正式表決後產生新社長,若投票結果票數相同

         則由候選人再次發表政見進行第二輪的投票,若投票結果依

         然無法以多數決為之,則會議主席不參與投票,並進行第三

         輪投票。且投票須由社員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投票通過

         即可生效,若投票結果未通過門檻,則給各位候選人七天時

         間進行自我政見發表之機會,再由社長於七天後重新召開社

         員大會進行投票。

第十四條 社長因故辭職得由副社長代理至任期終。

第十五條 社長經二分之一以上社員連署,並經由專業指導老師同意後

         由副社長召開社員大會進行罷免案之表決。罷免案須經二分

         之一以上社員投票,且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始得生

         效。

第四章  職掌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

(一)議決會內重要議案並聽取社長及幹部會務報告。

(二)選舉、罷免社長。

(三)通過或修訂本章程。

第十七條 專業指導老師

(一)審查社務工作。

(二)為服務隊名譽領隊。

第十八條 社長

(一)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本社。

(二)依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之。

(三)總理社務。

(四)協調各項社務計劃。

(五)召開社員大會。

(六)提名下任社長人選。

第十九條 副社長

(一)協助社長推行社務。

(二)輔導各工作小組及服務隊。

(三)負責各組之聯繫。

第二十條 其它各工作小組及服務隊職掌得由現任社長依實際須要另行

         制定並發佈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

       (一)本社每學期召開期初、期末社員大會各一次,由社長召

             開並主持。必要時得由十名社員連署經社長同意後召開

             臨時社員大會。

       (二)社員大會應由二分之一社員出席,通過議案須超過出席

             人數二分之一始可生效。缺席之社員對所表決之議案均

             以棄權論,事後不得表示異議。

       (三)社長或十名社員聯署提出組織章程修正案,應由二分之

             一社員出席,通過議案須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可生

             效。

第二十二條 幹部會議

(一)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由社長主持,討論社務之

      發展及工作進行。

(二)社員大會不便召開時,本社社務由本會議統籌決定。

(三)各級幹部均有義務出席本會議,進行討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呈報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准後施行。